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当您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①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②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②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
②不予退还税款;
③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④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⑤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应向哪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对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议:
①对税务所、稽查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所所属的区(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区(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西客站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其他机关、组织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③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2)中所列的几种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3、 可以申请或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注: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1)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除征税行为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些?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6、 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7、 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1)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8、 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9、复议申请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服时如何处理?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提出一并审查的有关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